為進一步深化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製,促進兩地資本市場共同發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原則同意兩地交易所將符合條件的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納入互聯互通。兩地將基於基金規模、跟蹤指數選股以互聯互通標的股票為主等原則,確定符合條件的內地ETF及香港ETF納入標的範圍。詳細的條件規定將由兩地交易所發布。投資者通過互聯互通投資ETF,僅可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不允許申購贖回。從本聯合公告發布之日起至上述方案正式實施,需要2個月左右準備時間,正式實施時間將另行公告。